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是什么
關于代位權的概念,學術界有不同觀點。筆者贊同“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之權利的權利”的觀點。
關于代位權的性質,筆者認為,代位權屬于實體權利的保全權。代權位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保全其債權得以順利實現的重要權利,從本質上看它是獨立于請求權、形成權之外的債的保全權。
關于代位權的特點,筆者認為具有四個特性:
一是從屬性。代位權是從屬于債權而存在的,其沒有獨立性;二是法定性。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范圍、行使的方式及程序、行使的后果等都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而不是由當事人約定,非依法行使不受法律保護;三是固有性。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從法律規定以后即具有的一種權利;四是有限性。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應盡義務,不能違背法律規定,也不能給債務人和次債務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于代位權的功能,筆者認為有三:一是完善了我國債法體系,保護債權人利益,二是有利于解決“三角債”、“連環債”,促進經濟發展,三是有利于解決“執行難”的問題,節約司法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標志著我國法律正式確立了債權人的代位制度,這對于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維護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從第11條到第22條對代位權提起訴訟的條件、管轄、審理以及代位權訴訟法律關系等作出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人民法院審理代位權訴訟案件有了法律依據。但是,什么是代位權、代位權的性質、特點等問題,在理論界和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分歧。筆者試就代位權的若干問題略陳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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