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錯誤,民事訴訟
發生民事糾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回避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滿足回避條件的,審判人員是可以自行回避的,也可以由權利人申請回避。那么,開庭后被告需要申請回避嗎?下面,律霸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開庭后被告需要申請回避嗎
申請回避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有回避事由的,開庭后被告需要申請回避。
二、回避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是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如鑒定人是本案爭議標的的所有人之一);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這里所指的“其他關系”,是指除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及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之外的親密或仇嫌關系,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如審判人員是案件一方當事人的最親密的朋友)。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參與訴訟的人員主動自行提出。回避應當在案件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提出后,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序為: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在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回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審理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回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根據這一規定,上述人員的回避不能由審判長決定。
《法院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其回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十一條本規則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司法警察和人民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翻譯人員、鑒定人。
書記員、司法警察和人民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開庭后被告需要申請回避,滿足回避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回避的決定,如果當事人對于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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