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申請回避后果
1.回避的申請。公安司法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的,應當書面記錄在案。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公安司法人員回避的,應當書面或者口頭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或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無論是自行回避還是申請回避,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一般應暫停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但是,對偵查人員的回避在作出決定以前或者復議期間,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免影響及時收集犯罪證據和查明案件事實。
2.回避的審查與決定。
回避的審查與決定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人民法院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3)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這里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是指公安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對公安機關副職負責人的回避,由正職負責人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
(4)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一般應當按照訴訟進行的階段和所屬機關,分別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或法院院長決定。
關于出庭檢察人員的回避,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1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休庭,并通知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37條,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決定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1條,被決定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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