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怎么辦
當事人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
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
但是如果當事人提出要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回避的理由不是法律規定的以下幾種時,申請被當庭駁回的,不可以申請復議: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被駁回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條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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