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駁回申請回避復議決定書
××××人民法院
復議決定書
(××××)……號
復議申請人:×××,……。
(以上寫明復議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審理/執行……(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中,×××申請……(寫明被申請人的訴訟地位和姓名)回避。本院于××××年××月××日作出(××××)……號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后,×××不服,申請復議。理由是:……(概述申請復議的理由)。
經復議,本院院長/本院審判委員會/本案審判長認為,……(寫明駁回或準許復議申請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復議申請的,寫明:)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準許復議申請的,寫明:)
1、撤銷本院××××年××月××日作出的(××××)……號駁回回避申請決定;
2、準許×××提出的回避申請。
本決定為最終決定。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制定,供人民法院決定駁回或者準許當事人的回避復議申請用。
2.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二、法院駁回申請的適用情形
1、執行依據不具有給付內容或給付內容不明確。不具有給付內容如確權判決,判決內容只在于消除當事人之間對權益歸屬的爭議。給付內容不明確,包括義務履行的主體不明確和給付標的不明確,因此造成執行的不確定性。
2、執行申請內容與執行依據內容不相符合的情況,如執行依據確定的是行為履行,當事人卻要求對方進行金錢給付,申請內容于法無據。
3、法律文書未生效的情形。未生效法律文書因其效力呈現不確定性,而不具有可執行性,但這種不確定性上的障礙,可在其效力被確認后消除,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亦可重新申請法院執行。故當執行階段發現執行依據未生效時,采用駁回執行申請為宜。
4、本法院重復立案的情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采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財產交先立案的執行法院處理。對于本法院重復立案的情形相關法律卻未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參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對已經執行完畢,或者正在執行中的案件,當事人再次申請執行,本法院予以立案的,在執行時如果發現應該駁回當事人的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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