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回避制度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系,不得參與該案件訴訟活動的一種訴訟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是一項古老的訴訟制度,也是現代各國所普遍適用的一項制度。根據西方國家的訴訟理論,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確保法官、陪審員在訴訟中保持中立無偏的地位,使當事人受到公正的對待,尤其是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因此,回避的對象主要限于法官和陪審員,這并不意味著和案件有關的其他司法工作人員就不適用回避制度。
檢察官職務回避制度有以下特點:
第一,回避的主體是行使一定職權的檢察官,而由檢察制度的自身固有屬性決定,這種職權主要是對案件審理執行等各個環節的監督職能;
第二,產生回避的原因不局限于親屬關系,還包括其他的可能影響檢察官公務活動的因素:
第三,檢察官職務回避的核心是對于檢察官的相應職權做出法定限制。司法公正是現代訴訟民主與司法文明的集中體現,因為訴訟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礎在于它的公正性。
檢察官職務回避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第一,檢察官職務回避制度的確立有利于促進檢察官依法辦案,維護司法公平和正義。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機關的各項制度、具體的司法行為及其結果所產生的社會效果和社會評價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公眾利益和社會利益,是全面性、科學性、制度性的,而非片面性、個別化、人為化的。司法體制就應是公正的,也只有制度上的公正性,才能保證行為和結果的公正性。因此,司法機關必須從制度上保證其執法行為的公正性,以確保司法行為和司法結果的公正性。但是檢察官具有雙重人格身份,一方面代表國家行使司法監督權,對案件的偵查、審制、執行等全過程進行監督;另一方面,又作為個人參與廣泛的社會關系,與社會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人是感性和理性的結合體,難免有感情作用,所以法律特設檢察官回避制度,使檢察官在行使職權時如遇到某種情形,不得執行職務,以維護司法正義。實行檢察官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客觀公正地處理案件,防止先入為主和徇私舞弊。因此,檢察官職務回避是確保訴訟公正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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