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回避
回避是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
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負責本案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書記員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而沒有自行回避的時候,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上述六種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系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回避的條件是什么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回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由于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回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系,是指近親屬關系和利害關系以外的某種關系,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系、同學關系、朋友關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回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回避。如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回避不僅是針對審判人員,也針對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如果應當回避的人沒有回避的,會影響到案件判決書的效力。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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