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的發生是主動還是被動的
回避,既可由利害關系人主動申請回避,也可以由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指令回避。
二、什么是回避
回避是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要以保證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獲得公正的審判?;乇苤贫仍谠V訟中不是針對當事人而規定的。它是要求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因有法律規定的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或執行有關的任務的情形,不參加對有關案件的審理或免除有關任務的執行的制度。
回避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回避,即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遇有民事訴訟法等40條規定的某種情形時,主動不參加對案件的審理或任務的執行。另一種是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的某種情形時,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的自行回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結合起來,有利于促使回避制度的貫徹實施,保證對案件的公正審判。
三、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申請回避是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審判和執行人員的回避理由: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理由:
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凡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包括案件的鑒定人、翻譯人,都是需要回避的。如果應當回避的沒有回避,會影響到判決的效力,甚至判決可能是無效的。如果你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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