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申請可以由誰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章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享有申請回避權。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回避可以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提出。并且小編上面為大家歸納了刑事案件應該回避的人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決您的問題,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的相關知識,歡迎到律霸網進行一對一的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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