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解讀16
我們看京劇,老爺升堂審案,左右要立兩塊牌子,一邊是回避,一邊是肅靜。
我國古代,行政長官兼任法官,知縣老爺既是縣長,又是審判長。我國現在保存最好,對外開放的是河南省南陽市內鄉縣衙。縣衙分三進院。第一進院為大堂,是老爺審案的地方,相當于法庭。第二進院為花廳,是老爺辦公的地方,相當于現在的辦公室。第三進院為后堂,是老爺和家眷的生活區,相當于家屬宿舍。老爺升堂時,立回避牌,禁止老爺的家屬、仆役和無關人員進入審判場所影響老爺審案。中國古代的回避制度是針對與案件無關人員的。
現代法律的回避制度與古代正好相反。不禁止群眾旁聽,回避是針對辦案人員的。現代回避制度的定義是:在法定范圍內,具備法定情形的人員,不得參與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法律規定應當回避的人員范圍包括: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法律規定應當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這里說的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因為這四種人的特殊身份,他們曾經與一方當事人有過接觸,辦案中還可能和一方當事人單獨接觸,容易偏聽偏信,影響法律的公正。
符合以上四種情形的公檢法機關人員,應當自行回避,不得過問案情,不得對案件發表意見。
公檢法機關領導,發現本機關有符合以上四種情形的人員,不得讓他們參與辦案。
這就是現代法律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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