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一是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二是保險事故的發生系保險合同以外的第三者的損害行為造成的;三是被保險人對實施損害行為的第三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四是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
保險人代位權的定義
所謂保險人代位權,又稱"代位求償"或"權益轉讓",簡稱"代位",是指財產保險當中,由于第三方的過失或錯誤等導致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后,可以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人代位權的意義
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的法理,是在"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或曰"損失補償"原則之下,達成以下三個目的,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第一,維持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使第三人不會因保險人的賠償而免除民法上的法律責任;第二,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義務,使保險人不因被保險人可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而免除或減少其保險賠償義務;第三,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使被保險人不得因同時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保險金請求權而獲得雙重賠償.
我國保險規定的保險代位權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據此,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二是保險事故的發生系保險合同以外的第三者的損害行為造成的;
三是被保險人對實施損害行為的第三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四是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
發生的事故必須是海上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可能無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償權。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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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蛟律師,男,漢族,兼修法律與管理,獲法學學位與管理學學位,民商事專業律師。2015年至今就職于貴州北斗星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省級文明律師事務所、貴州省人民滿意的律師事務所)。2018年9月份,陳蛟律師代理的貴陽市某小區業主起訴某房開退還“三通費”一案經貴陽市云巖區法院一審、貴陽市中院二審,二審法院采納本律師代理意見,某房開需要退還已收取的“三通費”。隨后該案被'百姓關注'報道,多家媒體公眾號轉載。2018年10月26日,陳蛟律師接受貴陽廣播電視臺采訪,就房開企業收取“三通費”一事作出公開解答。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陳蛟律師致力于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最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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