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的成立要件與行使限制
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是指由于第三人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害,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后,可以在賠償金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而享有向該致害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
保險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根據我國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代位權只適用于財產保險中,僅僅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合同并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向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求償的權利。根據我國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代位權僅只用于財產保險中,僅僅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合同并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向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求償的權利。但是,保險代位權是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具有自身獨立特殊的法律地位。
保險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
人們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利益,每一保險事故發生如導致保險人負給付義務,顯然將減少保險人的資產,影響保險人的償付能力,不利于對全體投保人的保護。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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