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到我國新三板交易規則的限制,新三板股票的發行量和主板是存在較大差異的。中小企業在掛牌新三板的時候,最為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新三板交易規則1000股3萬股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國家有關部門對這一個問題是有著明確要求的,掛牌新三板發行股票之前,必須要先將這個問題搞清楚以后才可以。
一、新三板交易規則1000股3萬股到底是怎么規定的?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交易結算技術系統開發、測試工作正式完成前,沿用原試點期間的交易結算制度。”
新規則是1000股,但是在新的交易系統開發完成之前,還是沿用舊規則30000股。
新三板的交易規則
1、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自然人僅限特定情況才允許投資。
2、 實行股份轉讓限售期。新三板對特定主體持有股份規定限售期,另對掛牌前增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等也分別規定了限售期。[1]
3、設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額。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資者證券賬戶某一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賣出。
4、交易須主辦券商代理。主辦券商代為辦理報價申報、轉讓或購買委托、成交確認、清算交收等手續,掛牌公司及投資者在代辦系統所進行的股份交易的相關手續均需經主辦券商辦理。
5、 依托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依托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與中小板、創業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統。
6、 投資者委托交易。投資者委托分為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委托當日有效。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均可撤銷,但已經報價系統確認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銷或變更。
7、 分級結算原則。新三板交易制度對股份和資金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
二、新三板交易范圍:
(1)新三板交易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業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4)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5)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三、交易制度的問題
設置交易門檻限制股份流動性。新三板限制了部分投資者進行投資,從而也限制了更多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金進入交易市場,最終也影響了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活躍程度。
券商作用仍有進一步擴寬的空間,券商的主要功能在代理交易作用,其對于新三板交易并不能發揮進一步作用,諸如進一步引導和發現價格,促成交易等方面作用都十分有限。[3]
融資仍然存在一定難度,新三板交易制度由于存在流動性問題,致使不能充分滿足掛牌公司的融資需求,希望通過廣泛的投資者的快捷融資存在一定難度。
個人投資者參與交易受限,雖然此舉旨在減少風險,但也使得廣大個人投資者無法分享到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發展成果。
非公眾公司交易受限200人紅線,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交易的活躍程度。
在國家制定的新的交易系統沒有開發之前,還是規定的適用于舊規則的3萬股,但是金三板制度當中的交易規則是一千股,因此掛牌新三板的話,現在轉讓系統當中的交易量必須是符合一千股的才可以。如果沒有達到一千股的話,只能一次性全部委托賣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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