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有三次開庭嗎
法律并沒有規定開庭次數,所以并沒有開庭次數的限制,但刑事案件一般都只開一次。法律只明確規定審理期限。
一、開庭幾次: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只開一次庭,開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者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不同。當在第一次開庭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但無論如何法院都會控制開庭的次數,每個案件都會在庭審前做好準備,爭取一次開庭審理完畢。這樣做有利提高審判效率、集中解決法律問題,避免因多次開庭、拖延開庭而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國家行使刑罰權。因此,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也必須遵守效率原則和集中審理原則。
二、是否當庭宣判:《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后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span>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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