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宣判無罪釋放的人,才可以當庭釋放。所以緩刑不是當庭釋放,而是暫緩執行刑罰。
司法機關對在押的被告人宣布無罪時,解除其被拘禁束縛的狀態,恢復其人身自由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述無罪釋放,與如下情況的釋放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1)人民法院根據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2)人民檢察院根據免予起訴的決定,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3)司法機關根據情況將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對其予以釋放。
無罪釋放的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1)拘留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2)逮捕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3)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4)經人民法院審判后宣告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5)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無罪釋放程序賠償
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所以緩刑不是當庭釋放,而是暫緩執行刑罰。司法機關對在押的被告人宣布無罪時,解除其被拘禁束縛的狀態,恢復其人身自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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