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開審判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商業機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之外,應當一律公開開庭審理。
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前三日向社會發布公告,告示開庭時間、地點、案由、當事人情況。
公開審判的案件允許年滿18周歲的公民憑身份證參加旁聽。允許記者參加旁聽,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攝影、轉播庭審實況,自負其責地報道。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除外。需要參加旁聽的,可以根據法院門前公告欄張貼的公告指定的日期和地點憑證件領取旁聽證旁聽。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并應當接受安全檢查。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外國記者的旁聽按照我國有關外事管理規定辦理。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做到當庭舉證、質證、辯論、認證、調解、裁判六個公開。
1、公開審判制度的含義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除依照法律的規定不予公開和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向群眾、向社會公開的制度。
2、公開審判制度的保障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2)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3)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
3、公開審判制度的限制
(1)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2)質證的限制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3)判決內容的限制
簡易程序中,涉及個人隱私的,判決的事實和理由可以簡化。
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向群眾、向社會公開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除不予公開和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開審理,同時,不論是否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時均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是相對于秘密審判而言的。公開審判取代秘密審判是訴訟制度文明進步的表現。在封建專制社會,審判多在秘密狀態下進行,審判過程不僅不公之于眾,甚至在當事人之間也相互隔離。秘密審判的不合理性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受到進步思想家的猛烈批判。隨著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公開審判制度逐漸成為現代各國的一項重要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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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山東元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山東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是國家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至今已有10余年的法學理論研究與法律實踐工作經驗。 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一直注重研究人身傷害(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債權債務(民間借貸)、婚姻繼承、合同糾紛、公司法務、刑事辯護等領域,取得了不錯的成果,在為當事人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當事人很好的評價,并且憑借為當事人辦案的良好口碑 ,得到了當事人的推薦,為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人解決了諸多法律難處。 執業信條:誠實信用、盡職盡責、追求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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