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您好,什么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審判程序?
律師解答:
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相關法律知識:
重新審判后的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后,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4.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參照有關規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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