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有一般擔保與特別擔保之分。債的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它不是特別針對某一項債務,而是面向債務人成立的全部債務。此種擔保在保障債權實現(xiàn)方面有明顯弱點,即在債務人沒有責任財產或責任財產不足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實現(xiàn)。所謂特別擔保,即通常所言之擔保,在現(xiàn)代法上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二、什么是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以債的形式發(fā)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lián)系日益頻繁,保障債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于維護社會主義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三、擔保物權與債的擔保的區(qū)別
擔保物權是保證債務履行的擔保權利,例如: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債的擔保是保證債務履行的擔保行為,例如: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四、債的擔保方式
1、保證擔保方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擔保方式。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質押擔保方式。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4、留置擔保方式。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5、定金擔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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