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2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即在第二種情況的基礎上延長2個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即在第三種情況的基礎上再延長1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在第四種情況的基礎上再延長1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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