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哪些情況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二、協議離婚怎么處理夫妻債務
經常遇到協議離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有必要進行說明: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對于一方在結婚之前的債務,實際也是有可能變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在結婚之后,另一方也積極的為其償還婚前的個人債務,同時并沒有對此表示有什么異議,當雙方結婚時間比較長了之后,這樣的債務其實也是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之間怎樣避免對方逃避共同債務
丈夫欠債坐牢老婆還,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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