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釋義】
1.嚴格限制適用逮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
2.應當訊問、聽取: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注意】
1.審查逮捕階段,對犯罪嫌疑人可以訊問,對辯護律師意見可以聽取。
2.審查起訴時,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訊問,對辯護律師意見應當聽取。
3.二審不開庭的,對被告人應當訊問,對辯護人意見應當聽取。
4.死刑復核,對被告人應當訊問,對辯護律師意見可以聽取。
5.對未成年人案件,對被告人應當訊問,對辯護人意見應當聽取。
6.偵查終結前,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意見。
3.合適成年人制度: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需要注意,“應當通知”不等于“應當到場。”
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4.女性特殊: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5.補充陳述: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法庭應當詢問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補充陳述。需要注意,只能補充陳述,不可以代替陳述。
6.不公開審理:審判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開審理,但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可以派員到場。他們到場的目的是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和教育,不違反不公開審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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