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的擔保
人的擔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證債的履行的擔保方式。人的擔保即保證擔保,是由保證人以自己的信用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保證也是一種債的關系,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請求保證人履行。可見,保證是通過保證人對債務人債務的清償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實現的。保證的成立實際上擴大了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的范圍。因此,保證擔保對于債權人行使權利以保障其利益是十分方便的。但是,在保證擔保中,債權人的利益是否能夠確保還取決于第三人即保證人的信用,而保證人的信用具有浮動性,其財產也是處于不斷地變動之中的。這是保證擔保的不足之處。
2.物的擔保
物的擔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物來作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物的擔保包括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移轉性的物的擔保和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限定物權性的物的擔保兩種形態。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物的擔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債務人的一定財產上設定一定權利的物的擔保。為擔保債的履行而在一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稱為擔保物權;在其上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稱為擔保物。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優先從擔保物的變價中受償。可見,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一種物權。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和留置權,而《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種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質權一般由當事人自行設定,所以稱為約定擔保物權。留置權是直接基于法律規定的條件而發生的,因此稱為法定擔保物權。我國法律還規定了定金擔保。對定金擔保為物的擔保還是另外的擔保方式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定金為金錢擔保,不屬于物的擔保;也有人認為,定金也可歸于物的擔保,因金錢也屬于物,定金擔保可歸人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但屬于物的擔保的一種特殊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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