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抗辯權是什么
擔保人的抗辯權有哪些?可以參照下列內容:保證合同單務性、無償性的特點,決定了保證人對于債權人只能享有消極的防御權利——抗辯權,此權利于保證人意義甚巨,故有必要給予重視。
(一)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20條第1款)。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20條第2款)。抗辯權包括延期性抗辯和滅卻性抗辯,前者例如,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主債務時效屆滿等。
(二)保證人可主張債務人享有的類似抗辯的權利。這主要包括合同撤銷權、抵銷權等。嚴格來說,這些權利并非抗辯權范疇,而屬于形成權性質,但此類形成權在客觀上有阻卻債權人請求權的效力,因此也屬于廣義上的抗辯權。故對于擔保法20條規定的抗辯權應作廣義理解。但應注意,保證人不得直接行使債務人的撤銷權、抵銷權,僅得發生拒絕清償的效力。
(三)保證人享有一般債務人應有的抗辯權。此權利為合同應有之效力,如保證期限未至之抗辯、保證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之抗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屆滿之抗辯等。
(四)保證人專屬的抗辯權:1、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該抗辯權僅為一般保證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得拒絕其履行請求。這里所謂的執行無效果,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參見解釋131條、總論部分第6目)。2、催告抗辯權催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否則保證人得拒絕履行保證債務。對此,擔保法沒有明文規定,不過最高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有所體現,依此規定,催告抗辯權僅適用于代為履行的保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應先請求(書面或口頭)主債務人履行。擔保人的抗辯權有哪些?就是如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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