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供抵押物、質押物的范圍,按《擔保法》的規定執行,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項目負責人負責準備抵(質)押登記資料和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抵(質)押登記資料包括:主合同、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抵(質)押登記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等。辦理完抵(質)押登記手續后,應取得抵(質)押登記部門發放的《他項權力證書》或經抵(質)押登記部門簽章的《抵(質)押登記表》等證明文件。用不動產抵押,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于70%;動產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于50%;動產質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于50%;股權、債券等權利質押,質押率(分別按投資額、債券面值計算)不高于70%。
采用保證反擔保措施的企業,其保證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
(二)資產負債率不超過50%;
(三)連續2年盈利;
(四)企業資信和經濟實力在同行業和區域經濟中居優秀行列;
(五)企業在承保期必須參加保險;
(六)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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