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債務自己償還有用嗎?
離婚協議上寫的債務歸各自承擔有用。既然離異協議約定了各自財產的歸屬,以及債務的承擔方式,離異雙方就要按照這份簽字按了手印的離異協議來執行。離異協議在離婚的那一刻生效。
但是這份協議在法律上對離異雙方有約束力,但是不能對抗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哪些債務應該算夫妻個人債務?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如果走協議離婚程序,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后就生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在里面對債務的承擔可以寫由一方自己償還,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這份協議就有用。而作為債權人,可以就共同債務向任何一方追償,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得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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