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前承擔共同債務嗎?
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
一、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二、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個人婚前債務。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就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因此,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前的債務,國家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如何償還也有規定,所以,在離婚之前,夫妻雙方的財產、債務等等都應該進行協商,并以協議的方式作出規定,任何一方都不得無故轉移財產,或者拒不承認自己的債務。對于一方不知道的債務,更應該作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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