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款提供擔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之分。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仍具有一般保證的從屬性。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并無連帶關系的保證債務。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先為執行并且無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保證人有權拒絕,這種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在以下情況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三是,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上述權利。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大家平時在銀行進行貸款的時候是不需要擔保的,因為這個涉及的財產并不多,如果說涉及到的財產過多的話,銀行可以要求自己提供擔保,而且擔保人所需要面臨的責任是很多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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