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延長48小時什么意思
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12小時、24小時、48小時三種情況。
1、12小時。傳喚、拘傳最長不超過12小時。
2、24小時。拘留和逮捕后24小時之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
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當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第一次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何謂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所謂特殊情況指案件比較復雜,或者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3日以內難以報請批捕的。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此類案件的犯罪嫌疑顯然在3日或者7日之內難以查明,因此法律規定可以延長至30日,以適應打擊刑事犯罪的需要。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將在押人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于那些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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