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總會發生借了錢不還的事情。這一點讓收不回錢的受害人十分苦惱。有一種就是通過離婚的行為來將自己的資產進行轉移,從而來躲避債務的責任,來達到“欠債不還錢,欠錢的都是大爺”的目的。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我們身上,我們要不會自己應有的借款,應該用什么法律來懲罰這種惡劣的行為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如果發現欠債的人帶領其妻子或者丈夫去民政局的結婚部門或者政府公證部門分割財產后就離婚了,這時候我們不用擔心,因為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這種分割財產的結果可以被定義為沒有效果的,另外我們還可以繼續將被告人的妻子或丈夫也告上法庭,讓她也得到應得的懲罰。
如果財產分割證明文件已經經法院公證了的,我們應該先按規定的流程撤銷這種證明文件的合法性,再可以將被告人的妻子或丈夫也告上法庭,讓她也得到應得的懲罰。
我國合同法明文規定,要債方完全有權利來撤銷欠錢人的婚前財產分離的證明文件,當然這個前提是欠款人在財產分離前具備還清要債方欠款的能力。
另外,我國頒發的民法通則中也有明文規定,像合同爭議、還有像這種通過離婚不還錢的,如果存在有目的想用看似合法的手段來遮掩非法的事情,都屬于惡意地想損害他人的權益,則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所以,如果此類現象發生在我們身上,我們不要慌張,冷靜分析,抓緊時間趕緊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己,學會運用法律的手段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如果我們是欠債的一方,應端正自己的態度,誠信還債,不應抱有僥幸心理。知法守法應該是每個公民度應該遵守的的基本原則。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要如何界定
如何應對離婚時夫妻一方隱匿、轉移財產?
用離婚手段轉移財產惡意逃債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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