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后法院可否暫緩執行
執行擔保被人民法院認可后,即取得暫緩強制執行的效力。但是被執行人應當承擔因此而給申請執行人所造成的損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p>
人民法院認可或接受被執行人的執行擔保申請,作出暫緩執行決定后,執行擔保即發生法律效力。暫緩執行規定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被執行人獲得延期履行義務的時間,在暫緩執行期限內,除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外,申請執行人不得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在決定暫緩執行的同時,即應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8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2條的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奔催@種暫緩執行的期限,原則上應與擔保的期限一致,最長期限1年。實踐中,執行法院可在這個最長期限內,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掌握。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執行擔保后法院是否可以暫緩執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在司法實務中,如果執行擔保被人民法院認可,則可以取得暫緩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對申請執行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執行人承擔。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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