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債務離婚后歸誰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那么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
二、夫妻債務的舉證責任如何
離婚夫妻在債務問題上產生爭執,誰來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離婚夫妻債務的舉證責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對于這一方面,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2、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夫妻離婚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也就是說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3、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實踐中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如果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
夫妻債務中區分為了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而一般情況下婚前債務都是屬于個人債務,當然也有可能存在特殊情況,那么就應當特殊處理。若認定屬于婚前債務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那么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這筆債務就應當由欠債的一方承當清償責任,債權人不得要求其配偶來償還。
起訴離婚夫妻債務怎么承擔
夫妻債務如何承擔?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還有義務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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