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公訴案件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時間最早為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可被委托的代理人的人數不超過2人,可以接受委托擔任代理人的有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害人的監護人、親友。
如何委托訴訟代理人:
1、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委托手續參見本規范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2、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法律幫助。
3、公訴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師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法院已決定開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出庭的,代理律師有權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證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出庭。
4、代理律師應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隱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
5、代理律師應告知被害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并協助被害人行使此項權利。
6、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應依法指導、協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訴訟權利:
(一)陳述案件事實;
(二)出示、宣讀有關證據;
(三)請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
(四)經審判長許可,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發問;
(五)對各項證據發表意見;
(六)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脅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的發問提出異議;
(七)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八)必要時,請求法庭延期審理。
7、在法庭審理中,代理律師應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一致的,代理律師應從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獨立發表代理意見,并可與公訴人展開辯論。
8、休庭后,代理律師應告知委托人核對庭審筆錄,補充遺漏或修改差錯,確認無誤后再簽名或蓋章。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要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話,需要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需要在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內,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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