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屆滿還能主張債權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界限,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保證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界限,在此期間內,債權人依法或依照約定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期間屆滿,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請求權隨之消滅。
保證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它在性質上屬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保證期間一般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一般保證的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自主債務履行期開始之日或以后的某時起算,期間的長短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法定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由此看來,保證期間是保證合同的必備條款或組成部分,不存在沒有保證期間的保證合同。
連帶責任保證期間有多長
根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是否向保證人行使請求權,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可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通過訴訟程序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受法律保護。
第二,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實體請求權歸于消滅,訴權也隨之消滅,也就談不上訴訟時效問題。
在以上兩種情況中應注意的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并不表明也同時對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債權人必須有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具體行為。一旦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
我國《擔保法》第18條對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是,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對保證人來說是最不利的,責任重大,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就處于相似的法律地位和責任狀態中。為此,債權人選擇保證人承擔責任是常見的。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不得拒絕債權人的請求權;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確定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的起始日期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保證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界限,在此期間內債權人依法或依照約定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期間屆滿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請求權隨之消滅。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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