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和擔保債權沖突怎么解決
實踐經常出現一個建筑物竣工驗收后產生優先權和擔保債權的同時存在如何適用,那個更優先。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債權基本按規定履行一定程序,具有社會公信力,比其他債權有優先受償權。而優先權僅是以法律授權而存在,僅比一般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他特權無法律明文規定,決不能超越法律而自封具有高于其他債權的地位。
解決優先權與擔保債權沖突的辦法主要有:
1.優先權的法律效力低于擔保債權。這是個法律常識問題,不能更改,否則擔保債權的公信力降低,要牢固樹立擔保債權優先的意識。
2.優先權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債權。
3.應當設定優先權的成立程序,通過法律解釋,行政規章對工程建設的優先權作出規范。明確其設立程序,履行的手續,出現問題的對策等。
4.提倡工程立項招標說明優先權的范圍。將優先權條款訂在合同里,對全社會具有公信力。
5.明確規定優先權首先不允許設定擔保債權。避免兩者沖突?;蛘咭幎ㄒ言O定擔保債權,優先權在擔保債權之后行使。
6.既然法律對工程項目設立優先權,可考慮在建設主管機關內設立登記機關登記優先權。
7.嚴格劃分工程造價中的工資款和材料款的界限。依照目前我國法律規定,職工的工資是第一位的債權,高于擔保債權和優先受償權,當債權發生沖突后劃分出職工工資份額予以優先受償,符合勞動法、破產法對職工工資特別關注規定。在實踐中也可行。
8.考慮修改擔保法。擔保法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產生于不動產,而動產不出現留置權。但《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說明工程建設合同是從承攬合同分離出一種合同,與承攬合同有某些相同的法律特征。
修改擔保法,突破立法思維,將不動產納入留置范圍。只要不動產也可留置,那么現實中的沖突就不存在了。優先權變成留置權,名正言順成為擔保債權,享有最高的物權。從根本上解決合同法第286條對工程優先權的規定,實際工作中也會避免沒必要的法律沖突。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和擔保債權沖突怎么解決”問題進行的解答,解決優先權與擔保債權沖突的辦法主要有優先權的法律效力低于擔保債權、優先權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債權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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