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債務誰承擔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那么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一方在結婚之前就欠下的債務,通常情況下都是屬于個人債務,這樣的債務在離婚的時候就不能向其配偶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前債務是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要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系,應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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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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