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保證擔保注意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關于保證擔保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證屬于人的擔保范疇。保證不同于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形式,它是以保證人的信譽和不特定的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2、保證人必須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債務人不得為自己的債務作保證;
3、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一樣,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保證人有多個債權人,有保證的債權人并不比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
4、設立保證擔保的程序較為簡便。設立保證擔保,不需要到有關部門登記,因此,相對于抵押、質押等擔保形式來說,保證具有手續簡便、有利于當事人操作等優點。
擔保人擔保的范圍有哪些
保證擔保的范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范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
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
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
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實現債權的費用。
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保證范圍之內。
擔保人承擔責任要注意什么
1、要看擔保人是承擔的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如果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為連帶擔保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還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進行保證擔保注意哪些問題”問題進行的解答,擔保人為債務擔保保證的時候,首先要注意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其次是注意債務人的信用情況。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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