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一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nèi)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嗣穹ㄔ簯斣谑芾砗蠖找詢?nèi)審結(jié);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nèi)審結(jié)。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附:(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因特殊情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予以批準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jié)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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