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賭博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因賭博所承擔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
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關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療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在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由此了解,夫妻一方因賭博所欠的債務,是夫妻雙方無共同舉債的意愿,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也不能共享。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作為人格獨立的個體,他們仍可以存在與婚姻無關的個人利益與責任。賭債的產生很明顯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應當由債務人自己負責清償。
夫妻之間怎樣避免對方逃避共同債務
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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