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各界有不同的聲音,矛盾較大,2018年1月17日,最高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專門針對在法律領域有較大爭議的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解釋,而且還較為適當的分配了具體問題誰舉證的問題,較為公平的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特別是浙江省,作為地方高院,在5月份出臺了《關于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凡是二十萬以上的債務,要是夫妻兩人沒有一起簽字,則不視為雙方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
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簡單來說,就是為了滿足雙方一起生活而背負的債務。特別是為了生活必需品、所居住的房屋、醫療等在衣食住行上的所負債務。
那么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就是指在離婚時,對之前關系還存在的時候所背負的債務沒有及時的處理完畢,又或者因為離婚而產生的財產處理,對孩子的撫養等一系列的債務。
具體來說,一則為雙方在離婚時沒有對之前的共同債務做出很好的處理,債權人要起訴或主張自己的權利;二則為離婚協議或者法律判決書等雖然已經劃分了債務,但債權人基于夫妻共同債務,找他們倆主張自己的權利;三則為了離婚打官司而產生的費用;四則主要是為了彼此的子女,孩子倘若侵犯了他人的權利,那么曾為夫妻的雙方則要為自己的子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8條有所規定。
二.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承擔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雙方離婚的時候,曾經所背負的雙方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是一起償還的。如果彼此的共同財產無法完全清償,或者曾經夫妻雙方規定好了財產各自管理,那么就彼此協商如何清償的問題。一旦協議不成功,就要上法院去司法解決了。一般來說,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承擔的方法,是連帶清償責任,這和雙方是否離婚沒有必然聯系,都要對此進行清償。那么債權人有權找其中一人或者兩人一起償還債務,夫妻二人也不約定彼此的份額,也不按照前后順序,一方付不起時另一方補上。
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有所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簽了字,或者一方在后期追認同意這筆債務是一起背負的,那么就應當認為是共同債務,就要一起承擔這筆債務。
雙方為了撫養彼此的孩子,贍養老人或者為了自己家里人的醫療債務,則就算其中一方說自己不知情,那也算作共同債務,因為這是為了共同生活而背負的。但是,如果是用于其他方面,有一方不知情,那么可以彼此協商,協商不成走司法程序。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就有規定,如果是一方當事人在結婚前所背負的債務,債權人是不可以找夫妻一起償還的,除非他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為了夫妻結婚后所用。
三.視為個人債務的情況
第一,是雙方自己約定是個人債務的;第二: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就私自幫助沒有撫養義務的其他人而所背負的債務;第三,其中一方私下從事經營活動,賺得的盈利沒有用于家庭,則該方面的債務由他自己承擔。總而言之,所謂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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