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未約定對外擔保的決議應由哪個主體作出
新《公司法》第十六條對公司和債權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該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但是應承擔公司損失的法律責任
第一,法定代表人是對外代表公司執行事務的人;
第二,公司章程無約定,按最低法定標準執行,即對外投資或擔保應通過董事會決議;
第三,如果在無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對外行使投資、擔保的權力,則屬于合同法意義的無權代理,則面臨著被撤銷的法律風險,且不得對抗第三人。
因此,法定代表人如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對外投資或擔保,則可能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公司損失。
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方式是什么
(一)會計核算
擔保行為既是一種法律行為,也是一種經濟行為。對企業來說,擔保行為一旦發生,就意味著當被擔保人到期不能如數清償到期的擔保債務時,擔保企業將要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為了規范對擔保債務引起的或有負債的會計處理,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相關問題》補充規定文件,對這一問題作了專門的處理規定。在會計核算方面,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可能產生的負債,如果符合有關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在擔保涉及訴訟的情況下,如果企業已敗訴,則應當按照法院判決的應承擔的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與其相關的訴訟費則計入當期的管理費用。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合理預計了預計負債的,應當將當期實際發生的擔保訴訟損失金額與已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或者營業外收入。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擔保訴訟事項,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會計信息披露
企業對外擔保行為的特殊性決定了會計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擔保關系不僅僅依靠財產關系、法律關系得以確認,更主要是建立在信用關系的基礎上。擔保機構供應的是信用產品,只有通過社會途徑才能體現其價值,企業對外擔保披露的會計信息就是對其產品價值的一個有力證明。同時,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進行有效監督的基礎。強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企業進行市場監督的基本保障,投資者、潛在債權人、行業監督管理部門都有權及時、全面地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通過建立完善的會計信息公開披露制度,使社會公眾及時獲得企業擔保的相關會計信息,以便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從而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行政監督的不足。
以上就是對于這個問題的相關介紹,大家看完之后就清楚了。這對于公司在經營中的對外擔保是十分關鍵的一點,需要做好相關法律的了解,否則可能就會在擔保的時候出現一定的經濟損失。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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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蛟律師,男,漢族,兼修法律與管理,獲法學學位與管理學學位,民商事專業律師。2015年至今就職于貴州北斗星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省級文明律師事務所、貴州省人民滿意的律師事務所)。2018年9月份,陳蛟律師代理的貴陽市某小區業主起訴某房開退還“三通費”一案經貴陽市云巖區法院一審、貴陽市中院二審,二審法院采納本律師代理意見,某房開需要退還已收取的“三通費”。隨后該案被'百姓關注'報道,多家媒體公眾號轉載。2018年10月26日,陳蛟律師接受貴陽廣播電視臺采訪,就房開企業收取“三通費”一事作出公開解答。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陳蛟律師致力于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最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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