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2006年元月,楊某因做生意沒有資本便找馬某借款3萬元現金,馬某同意借錢,但要求其找個擔保人進行擔保。于是楊某找到張某進行擔保,張某同意擔保后,楊某與馬某簽定了協議,約定:“由楊某于2006年4月底還清借款,若楊某到期未還款,由張某作為擔保人負全責”。擔保人張某并在協議上簽了字。至還款期限,楊某卻并未按期還款,于是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和張某共同償還借款。張某覺得自己很是冤,作為朋友幫楊某解決困難,現在竟成為了被告。
律師點評:張某屬于連帶保證人,確實需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什么是保證呢?
《擔保法》第六條本法說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楊某、馬某與張某的協議里邊,并沒有明確張某承擔的是何種保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張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而,本案中,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和張某共同償還借款的做法是可以的。
律師提醒,遇有朋友需要自己提供擔保或者保證,不要輕易答應,更不要隨意在保證人處簽字,要考慮清楚后再做決定,否則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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