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借貸名義逃避債務該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法院可對夫妻共有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的控制性措施,夫妻雙方再通過協議分割、析產訴訟或申請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方式,確認被執行人享有的財產份額以供執行。
夫妻共同財產司法實踐
司法實踐中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兩種做法:
一種是先通過達成財產分割協議或析產訴訟確定被執行人應享有的財產份額再執行;
另一種是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的控制性措施,進而采取拍賣、變賣等強制性措施執行被執行人應享有的財產份額。
前者更合乎規范,后者則利于提高執行效率,執行方式的不統一會引起當事人質疑,不利于維護司法權威。
公民應充分了解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應以夫妻雙方名義訂立,起訴時應列夫妻雙方為當事人,為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提供有效執行依據。同時明確執行程序夫妻共同財產中個人財產份額的劃定時限與標準,以明確的法律依據限定被執行人夫妻確認共同財產中個人財產份額的時限,并制定合理的份額確認標準,以防被執行人夫妻惡意拖延時間或惡意減少被執行人個人財產份額而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
根據實踐經驗來看,夫妻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最常見的就是通過離婚的方式,將所有的財產給其中一方,而債務則歸另一方。等到債權人上門要債的時候,就以自己已經離婚,并且沒有任何財產為借口,從而不還債。但對于債權人而言,若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即使夫妻離婚了約定債務由其中一方承擔,但這樣的約定也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向另一方追債,要求其實際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借貸逃避債務肯定會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理,但是具體的問題,需要當事人的犯罪類型進行分析后才能判定,所以在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解決是較為麻煩的,有關部門在處理的時候會考慮時間的需要,但是實際的操作需要辦案人員對當事人的口供進行整理。
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認定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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