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相關的法條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相關法條的解讀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其他阻礙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發生時段
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期間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四、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關系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系。
1.短期訴訟
短期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長期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就為2-20年。訴訟時效為4年的是,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p>
3.絕對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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