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認定
法律規定,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
不可抗力是對權利人來說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其他障礙是指: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繼承開始后,沒有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等。
中止事由可導致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但該事由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否則,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前,則不發生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效果。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在于,中止事由的發生使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中止事由消除后,期間繼續計算;而中斷事由的發生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停止后,期間重新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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