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怎樣證明對方偽造債務
1、在訴訟中,若只有借條,而債權人不出庭作證,則該借條一般不會認可。
2、從借款的時間上的紕漏來說明該筆借款的虛假性,或根本沒必要用該筆借款,來達到不予認可該債務的目的。
3、找到該債務的債權人要求說明債務形成的來龍去脈。虛假債權人大多編造的理由是,對方因公司經營需要向對方借款,若該債款不是用于股東出資,則不應由個人承擔。
4、若該借款并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則只能算作對方的個人債務,不應由配偶承擔。
二、離婚時法院怎樣處理偽造債務
1、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
2、對離婚時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債務,人民法院將審查其真實性,如涉嫌虛構,將依法不予認定。
三、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有哪些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四、離婚一方偽造債務怎么辦
我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你認為王某與胡某之間的債務系偽造,關鍵是要對自己的這一主張舉證證明。
應當收集好借據言明的借款日期和當時家庭的收入支出狀況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債務系偽造的各種證據。
如果該項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話,根據《婚姻法》第41條關于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這債務不應由夫妻共同償還,而應由j借債個人負責償還。
當對方講出借款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的用途時,另一方就得列出當時家庭的收支情況等證據進行反駁。
審判人員從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等方面分析考慮,必然會對對方與債權方之間債務的真偽作出一個正確的判斷。
若審判人員認定對方偽造債務,就會根據《婚姻法》的前述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對方視情況作出少分或不分的判決。
在離婚的時候,不管一方是有轉移、藏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還是有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對于另一方方而言,自身的利益其實都是有遭受損害的。而想要保護自身權益,就要積極的采取措施來應對。一般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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