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債務和家庭債務的償還是怎么規定的?
夫妻債務,夫妻雙方有連帶償還義務,家庭債務的償還是家庭共同來承擔清償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查實夫妻雙方或一方所欠的債務屬于家庭共同債務,應由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則該項債務不能與離婚案件一并處理,應中止離婚的審理,另案析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份額,再并案處理。
家庭共同債務,除因家庭全體成員共同生活需要,如建房、贍老育小、醫治疾病所引起的共同債務外,家庭成員共同從事個體經營、農村承包經營,或者雖以其中一人登記經營,但以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有,由此所引起的債務屬于家庭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三)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因為我國從根本上來說就是比較注重家庭的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近親屬之間在一起生活的時候難免會有共同投資負債或者其他各種客觀因素導致的,可是區別夫妻債務和家庭債務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說有家庭債務,那家庭債務審理的時候還要先把夫妻債務去分出來,剩下的這部分家庭債務夫妻也有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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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苗麗律師,法學碩士,畢業于山東大學,2009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曾就職于山東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威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擔任法務。2014年獲得“威海市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承辦的“于某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被評為“2014年度政法系統優秀案例”。 苗麗律師現擔任威海婦女維權法律服務團秘書長、環翠區鯨園街道辦事處婦聯婦兒維權專業指導員、環翠區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團成員。威海環翠電視臺多次邀請苗麗律師作為嘉賓在《環翠新聞》欄目中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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