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離婚案件頻發,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需要就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債務的承擔問題以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達成協議后在行辦理離婚手續。通常情況下,債務的承擔問題是一個難點問題,難以確認何為共同債務,有時還涉及到非法集資欠下的債務分割問題。你是否知道非法集資夫妻離婚債務如何承擔?
一、非法集資夫妻離婚債務如何承擔?
如果能認定該債務是非法集資、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構成刑事犯罪,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非法集資的類型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面對某些官員與非法集資企業的“大合唱”,我們實在很難說一定是后者將前者“拉下水”,很難說前者只是“無意間”淪為“活道具”而成了“從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絕不能放過這些面目曖昧的“活道具官員”,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無論只是收取了出場費,還是接下來還有更進一步的運作,都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相關分類根據《關于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并承諾售后返租、售后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 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案件被公安機關偵破后,一般會返還非法集資者的違法所得,但會出現現有金額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現象,此時夫妻另一方會想要通過離婚的方式來逃避債務。非法集資夫妻離婚債務如何承擔呢?若非法集資所得款額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離婚另一方則不需要承擔債務。
非法集資罪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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