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內容
本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交通設施,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鐵路法》第六十一條故意損毀、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1993.10.11法發〔1993]28號)
怎樣理解《鐵路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一)《鐵路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所稱的“嚴重后果”,是指因行為人故意毀損、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或者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鐵路線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毀損、中斷鐵路行車等嚴重后果的。
(二)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雖未造成上述嚴重后果,但經鐵路有關部門鑒定,足以危及行車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七奈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辯護詞范本
本案被告人xxx在本案中進行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被告人xxx在本案中顯系是初犯、偶犯。
從本案證據材料看,本案被告人xxx在參與本案的犯罪活動以前,從未有過觸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動,也沒有受過任何刑事處罰;從未有過觸犯法律的其他任何違法活動,也沒有受過任何行政處罰。顯系初犯、偶犯。
本案被告人xxx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
1、本案被告人xxx在本案的偵察、起訴和一審審判期間,對自己直接參與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動及全部過程,均能夠如實向辦案人員交待,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落實了本案犯罪活動的全部過程。
2、本案被告人xxx及其家屬在本案開庭以前,就主動向法庭繳納了罰金。
綜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xxx在本案中顯系是初犯、偶犯;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其犯罪情節明顯較輕,其危害性明顯較輕。因此,本辯護律師請求法庭在審理本案時,在查明本案事實的基礎上,能夠考慮到被告xxx的以上情節。對被告xxx能夠依法從輕、減輕量刑處罰。
辯護詞應該盡量將犯罪嫌疑人往無罪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中進行研究,比如犯罪嫌疑人未滿十八歲,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較好等都是可以減刑的,這樣也是對犯罪嫌疑人有好處的,以上就是相關回答,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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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人具有豐富、扎實的專業知識,熟悉交通事故和保險法律事務、人身損害、勞動爭議和工傷事故、婚姻家事等各類民商事法律制度和刑事辯護以及其它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熟悉各類公文,并在法律文書的起草、審查、修改等非訴訟業務方面積累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執業期間曾擔任諸如盜竊罪、詐騙罪、交通肇事罪等多起刑事訴訟案件的辯護人,憑借豐富、扎實的專業知識,盡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本律師常年為人保公司、人壽公司等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曾代理多起訴訟案件,憑借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贏得了服務單位的良好口碑。作為一名年輕律師,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是我的工作風格,進而為各類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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