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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是不同的,其中屬于共同的債務,自然就要有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才行。但有的時候可能無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這種情況下就不太好進行債務承擔了,那此時到底應該如何處理?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無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該怎么辦
第三人如何區分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尋找正確的債務人,可以從以下兩種情形考慮:
(一)知道約定的怎樣清償?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所以,第三人如果是知曉夫妻雙方另做了財產約定的,應該按約定的對應清償對象。
(二)不知道約定的該怎么清償?
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
二、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
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三、夫妻共同債務因離婚而免除?
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1、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就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
在實際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時候,可以根據《婚姻法》中的規定,實際看看債務產生的時間段,債務是否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而要是實在無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則此時債權人可以按照上述方法進行追債。
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夫妻離婚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老公欠錢老婆要還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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