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稱為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
2、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3、債的保全和擔保的區別:
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兩項。債權人的代位權是為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于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債務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債權人的撤銷權是為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于債務人不應減少而減少其責任財產的情形。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在現代各國法上,債的擔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兩類。人的擔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擔保債的履行的擔保方式。人的擔保即保證擔保,是由保證人以自己的信用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物來作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物的擔保包括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和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限定物權型的物的擔保兩種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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